湖北亿慧科技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信息工程发布时间:2015-04-27浏览次数:661

第一章

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大学生创业,培育创业实体、培养创业型人才,湖北亿慧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全方位的孵化服务为依托,采用市场化的发展模式,建设具有特色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器。为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规范服务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包括模拟企业和实体企业)。模拟企业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模拟性质企业。实体企业指由大学生组建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孵化器在孵企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各一名,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综合部、项目部、培训部和财务部,各部主要职责如下:

综合部主要负责制订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网站建设,网络维护,对外宣传与文秘,档案管理。

项目部主要负责入孵企业资格审查,孵化协议签订,孵化企业管理,企业成长跟踪,毕业企业审定。

培训部负责公司人员内部培训,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创业论坛、创业沙龙主办,创业辅导,企业管理咨询。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成本控制,企业投融资咨询,投资及短期借贷项目评估、跟踪与监控。

第三章入孵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入孵条件

(一)实体企业入驻条件:

1.企业为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

2.企业必须将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放在孵化器内;

3.依法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4.企业成立时间在2年内;

5.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超过50万元;

6.法人拥有企业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和从业人员。

(二)模拟企业入驻条件:

1.有较成熟的模拟项目;

2.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3.有模拟运营项目的资金和人员,能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

4.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入孵程序

1.提交申请入孵材料

实体企业提供的材料有:入驻孵化申请;商业计划书;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企业委托代办相关手续的,需提供注册登记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模拟企业提供的材料有:入驻孵化申请;创业计划书;模拟企业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2.企业填写孵化企业基本情况表

3.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报总经理审批

4.签订入驻孵化协议

5.企业入驻孵化器

第四章入孵企业享受的优惠待遇及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公司为孵化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免费为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办公场所、基本的办公设备、网络,免费提供会议室、培训室等。

2.给予每个企业每月25元的水电费补贴。

3.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召集各方面有关专家对项目或产品进行诊断。

4.定期举办创业讲座或培训活动,开展企业家创业沙龙等交流学习活动。

5.为企业技术、经济交流提供牵线搭桥服务,协助申报相关的项目,协助企业解决其有助于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入孵企业管理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严格履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公司签订的《企业孵化服务协议》、《安全责任协议》等法律文件。积极支持、协作、配合公司开展各种服务工作。  

2.入孵企业在使用网络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安全、网络媒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信息或从事违反互联网(网站等)有关规定的任何活动,不得干扰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3.注意公共卫生,保持使用场所的整洁,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服从公司的管理,爱护水、电等公共设施。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入孵企业若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害,必须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4.入孵企业应利用公司提供的场所进行与申请内容相符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在该场所从事与申请项目无关的活动或将该场所转租给其方。

5.根据企业自身情况,企业应按月、按季、按年向公司报送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6.按规定及时缴纳场地租赁费、管理费、网络费、水电费、电话费等各项费用。

7.企业联合、合并、变更、歇业、停业等除向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外,应报公司备案。

第五章  在孵企业管理

第十条公司对批准入驻的企业一律采用合同制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对实体企业进行以下管理:

1.实体企业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孵化器批准通知后的5日内,应尽快与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并根据申报书和合同书,认真编写“进驻孵化器经营计划表”,报送公司审查,作为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2.孵化实践中,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孵化项目内容、中止孵化计划、提前或延期孵化等问题时,企业负责人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报告,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随意更动实践内容。

3.对孵化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定结果的企业,公司有权取消其入孵资格或中止孵化协议。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追究相关责任。

4.实体企业每季度、每年须填写在孵企业季度、年度经营报告。每季度经营报告于下一季度5日前报公司,年度经营报告于次年115日前报公司。

对不报送经营报告,或工作无进展的企业,停止执行孵化计划。于一个月内按规定补报、推进企业活动的,恢复其孵化计划的执行。

5.公司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对在孵企业进行有重点的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对模拟企业进行以下管理:

1.模拟企业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孵化器批准通知后,应尽快与公司签订正式合同,认真编写“进驻孵化器经营计划表”,并报送公司审查,作为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2.对活动开展少、效果不佳的模拟企业,公司有权收回场地,中止孵化协议。

第六章入孵企业的退出

第十三条 实体企业不再需要使用公司提供的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好退出有关事宜。

模拟企业一旦成为实体企业,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并及时处理好退出有关事宜,并可按照实体企业入孵程序和要求再次办理入孵手续。

第十四条公司认定实体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孵化器。

1.合同期满或孵化期满。

2.项目中止。

3.对公司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

4.严重或屡次违反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5.不适宜在孵化器继续进行开发。

6.有转租行为。

7.其须退出孵化器的情况。

模拟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孵化器:

1.对孵化器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

2.严重或屡次违反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

3.不适宜在孵化器继续进行模拟活动。

第十五条 入孵企业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30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公司将从逾期之日起按标准收取场地租赁费、管理费或处以相应罚金。

第七章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入孵企业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公司和入孵企业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的方式处理各种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湖北亿慧孵化器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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